如何降低商标被拒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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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降低商标被拒的风险?

作者:东莞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5-26 09:06:02

获得商标的方式不超过注册商标或商标转让。然而,由于资金问题,许多初创企业将首先选择注册商标。随着商标申请的增加,越来越多商标的通过率也越来越低。我们如何降低商标被拒的风险?东莞商标注册代理来介绍下如何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呢?首先,让我们分析商标被拒的主要原因。

1、审查员的主观倾向因为商标是由人审查的,商标审查员的主观倾向将决定商标是否被拒绝。但是,商标审查员仍然非常专业,一般来说,可以客观公正地审查商标。

2、商标近似新申请商标在商标所在的商品或服务分类中不能与以前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如果这两个商标在字体、发音、含义、图形的组成和颜色、整体结构、三维形状、颜色组合等方面相似,容易引起误解或混淆,一般会被认定为相似商标而拒绝。

3、商标包含通用名称根据《商标法》第11条,只有该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的标识不能作为商标。因此,u盘、酒店、洗衣机和啤酒不能用作商标注册。

4、商标缺乏独特性如果新的申请商标过于简单,如单词少、线条简单、几何图形简单,审查员将拒绝该商标注册申请,因为该商标缺乏独特性、识别性和区别性。商标拒绝的原因不超过上述四个。

只要你的商标不违反上述条件,拒绝的可能性就会降低。除了上述问题,还有以下4点值得申请人注意。

1,注册商标“傍名牌”许多人希望他们的注册商标类似于一个著名的品牌,这样他们就可以“搭便车”和“变热”然而,这种商标基本上无法通过审查,商标审查员对“近名牌”商标特别敏感,一眼就能看出来。因此,建议在命名商标时,不要“走近名牌”

2、商标的组合可以分开注册如果您将商标注册组合在一起,您可以将文本和图形注册分开。当检查一个组合商标时,商标审查员分别检查文本和图形,如果一个元素失败,该商标将被拒绝。如果将组合商标分为注册,即使其中一个元素不合格,其他商标的注册也不会受到影响。

3、杜绝商标近似根据《商标法》第30条的规定,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与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或者在同类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得到他人初步认可,商标局不予公布。

第一,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气味等商标不能在我国注册;

第二,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商标的显著特征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获得:一是标志本身固有的显著性特征,如立意新颖、设计独特的商标;二是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如直接叙述商品质量等特点的叙述性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第二含义商标注册。

那么,如果一个要申请商标注册,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这个商标必须有显著特征;二是这个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的合法权利冲突。对此问题我国《商标法》第9条作出了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后商标权就不可动摇吗?

不是的,有以下几点情况可能会导致您的商标权被无效。因此企业在注册和使用商标的时候,要懂的商标权的维护和运用。

一、连续三年以上不使用注册商标的。

二、擅自改动注册商标的。

三、恶意抢注或者损害他人注册商标的因此,企业拿到商标注册证之后,并不意味着商标权就不可动摇,企业只要注意规避这三方面的风险,就可以持续的享有商标权。

以下是《商标法》对于撤销注册商标的相关规定:《商标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法》第五章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商标法》第五章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第六章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海外商标注册是指在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注册商标,商标保护具有地域性,在中国注册商标,只在中国受保护,如果产品需要在哪个国家受保护,那么就需要在哪个国家注册商标。在海外商标注册可以防止别人侵犯自己的商标权时,可以使自己的商标权在海外受到保护。也可以防止自己侵犯别人的商标权。使自己的商标成为一个国际品牌。

申请人到海外商标注册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一种是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的规定,在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

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准备申请书件向商标局国际注册处提交申请书件根据《收费通知书》的规定缴纳注册费用。注意事项:非联盟成员国的国民,若在我国有其合资或独资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局提出海外商标注册申请。

另外,台湾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过商标局提出海外商标注册申请。而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人或自然人现在还不能通过商标局提出海外商标注册申请。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声明要求优先权。申请人在申请海外商标注册时,如果与国内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相隔时间未超过六个月,那么申请人在提出海外商标注册申请时,可要求优先权,但应提供国内《受理通知书》复印件。海外商标注册的有效期满后,如想继续使用的,应当续展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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