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商标注册常见的四种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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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商标注册常见的四种错误

作者:东莞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5-15 09:00:55

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意识商标的重要性,纷纷都作出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在东莞商标注册的实施过程中,有的个人和企业对相关法律知识的缺乏和对商标知识的不了解,容易陷入误区,据调查80%的人在注册商标时常犯以下4种错误,那么东莞商标注册中我们要如何避免误区做好商标管理呢?东莞商标注册常见的四种错误:   

(一)先使用后注册   目前我们许多企业在创办初期习惯于图省些注册费而不注册商标。想已产品的通用名代替其商标名,等到产品在市面上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效果以后再进行商标注册,但是这样做的后果就是当你想注册商标的时候商标已被他人抢注,或被人抢注成功后不能使用该商标名。有的企业借助其他知名品牌的商标进行商标注册,结果被投诉吃上官司。   

在我国对于商标是“先注册后使用原则”明确规定商标未经注册不受法律保护,即只使用不注册并不拥有商标专用权。为避免商标被投诉或商标被抢注的风险,企业或个人在注册商标时应当尽早注册,这不仅仅是对自己商标品牌负责,也是对企业的发展做一个长期良好的铺垫。   

(二) 商标注册时只考虑使用   企业或者个人在选择商标注册的时候,没有考虑到商标注册如果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及其特点的文字或图形等不得作为商标。这也是源于对商标知识的不了解,在商标注册前是可以找辰联商标注册公司专业顾问进行商标查询,加大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商标注册常见的四种错误   商标法规定,商标可以是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但并非任何文字图形都可以作为商标。那么企业和个人在注册商标前应该对自己的商标进行相关查询和排查。   

(三)注册商标后任何产品都可以使用   注册商标并不是所有产品都可以使用,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那么商标时具有独占和排他权是有范围限制的,它只能在该商标核定的商品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商标权人如果超出范围随意使用商标,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冒充注册商标的法律责任。   

(四)商标名称不变,图案或数字可以改变   在使用商标的过程中有的企业或个人将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文字、图形或组合变化使用。或则改变商标的原型将其进行另外的组合及修改。这些处理方式都是在商标法禁止的范围内。那么不遵守商标法擅自更改商标的行为对商标所有人来说是具有危害的。这样不仅会使自己的商标保护力度变弱甚至丧失,还会使自己注册的商标没有意义。在长期发展中实现不了企业的品牌价值。   

商标对企业毋容置疑的重要性,是大家众所周知的。商标注册的过程是漫长而曲折的,在经过等待和期待后,商标的管理是我们每一个商标权利力都应当要注意的。如何管理就由小编给大家支支招。首先你可以设立一个专门的职能部门,也可以是公司的企划部。全权负责企业商标管理与决策。企业内部可以健全商标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度。然后收集整理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有关材料,包括全面的商标案件投诉材料,执法机关检查和处理情况等。         

企业的商标信誉高越高,其业务及品牌打造往往发展得越好,有一个或多个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能为企业带来好的经济效益。确立企业商标体系有利于推动企业商标注册工作的整体发展。无论是商标注册前的误区还是商标注册后的管理,这些都是我们注册商标中必须经历和考虑的事情。

我国《商标法》第10条、11条、28条对注册商标做出了明确的制止性规矩,假如违反上述规矩,商标注册请求将被商标局驳回。在商标检查过程中检查员具有较高的自在裁量权,而且不同检查员的检查标准也是不同的。这使得请求人在请求前无法有用的掌控注册危险。商标注册过程中或许存在的危险总结如下:

1、与别人在先商标注册请求相近似虽然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现已开放了商标查询体系。可是我国商标网上所提供的商标查询效劳存在必定的缺少。首要该体系存在六个月的盲查期。关于六个月内提出的注册请求无法经过该体系查询。其次,虽然该体系可以较为精确地查询出在先注册的相同商标,可是关于近似商标的查询仍存在较大的缺少。第三,该体系是经过对图形要素的描绘来查询图形商标的。因为查询者与商标信息录入者对商标构成要素的知道不同,使得商标查询体系仍不能精确查询图形商标。最终,该体系关于商标运用产品相似性的查询只能精确到类别,无法精确到每一件产品,无法精确的查询到相似群组的相似产品上运用的近似商标。而在检查过程中关于近似商标与相似产品的断定依托检查员的自在裁量权、尤其是图形商标并无严厉一致的检查标准。即便对在先注册商标的精确查询,商标局也有或许依据《商标法》第28条予以驳回。

2、违反制止性规矩我国《商标法》第10条对商标做出制止性规矩。可是在商标注册请求实务中请求人不或许先知先觉熟知社会各个职业。所请求的注册商标很简单违反该规矩。例如依据该规矩,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外国闻名城市与形成不良影响的标识不得作为商标运用。可是我国有上千个县级行政区划。请求人在注册商标时不或许对此彻底熟知。关于外国闻名城市更不或许悉数知悉。请求人的注册行为并没有混杂相关大众的恶意,但因为所请求商标在客观上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相同。使得该商标注册请求被商标局驳回。在检查实践中关于宗教词汇一般制止作为商标注册。然而生活中因为许多请求人并不信奉宗教。无法知道到一些现已生活化的宗教术语所包含的宗教意义。而这样的商标在请求过程中极易被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十条所驳回。例如北京某公司将其运营的网络游戏"天龙八部"请求为注册商标。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十条驳回了其注册请求。

3、缺少显著性依据《商标法》第1l条规矩,阐明运用产品特征、质量的标识不得作为注册商标。依据商标法基本原理,依据商标与运用产品的联系分为臆造商标、叙说商标、指示商标。叙说商标和指示商标与商标运用产品关联性较强,很简单被认定为对产品特征的描绘而驳回注册请求,该类商标在注册中存在必定危险。关于臆造商标,虽然其与商标请求运用产品关联性较低。可是实践中当一件商标的闻名度到达必定程度后,请求人为了维护该商标的商场价值。

在中国有居留权或营业地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包括在中国居住的外国人、在中国的各类外国组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享受与中国公民平等待遇的原则[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版)第七条第三款];这种商标注册申请基本上可以称为“国内商标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外国人或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根据《商标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时,按照两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定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在申请商标注册时,通常按照国际惯例采取以下三种具体方式:

(1) 申请国与中国达成商标互惠协议的,按照双边条约办理商标互认协议是指申请人所在国与中国通过签署或交换信函达成的相互注册协议。在与一些国家签订的友好贸易协定或贸易协定中,除了商标的特殊互惠协议外,还经常包括商标注册的互惠原则和相关的商标注册条款。根据双边条约的规定,申请人通常被给予“国民待遇”。我国商标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我国签订商标互惠协议的国家的公民和企业协议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中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协定》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协定》的有关议定书后,双边协定只适用于尚未加入这三项国际条约的国家。

(2) 根据申请人所在国和中国缔结的国际条约目前,中国加入的商标国际条约有四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0年3月3日加入)、巴黎工业产权保护公约(1985年3月19日加入),《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协定》(1989年10月4日加入)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协定》(1995年1月)的有关议定书(1995年2月1日)中国没有义务遵守中国没有加入的国际条约。只有双方都加入国际条约,我国才能遵守这些义务。特别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任何成员国在商标注册中都应给予其他成员国国民国民国民待遇。因此,巴黎公约所有成员国的国民都可以在中国享受商标注册的国民待遇,在注册条件、申请程序和步骤上与中国国民享有同等待遇。

互惠原则是处理国家间关系时经常采用的原则。它的基本含义是:在处理国际政治经济关系时,你对我是什么态度?我会用同样的方式对待你。外国商标注册实行对等原则,要求双方以相同的方式申请对方公民或者企业的商标注册。例如,外国商标申请人的国家要求向该国提交中国商标注册申请的国内注册证书和互惠协议证书的,该国商标申请人还必须向中国商标局提交上述证书;如果外国商标申请人所在国要求我方对商标申请进行认证和公证,我国也应当按照对等原则办理,反之亦然。

根据《商标法》第30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因此,一般情况下商标注册被驳回的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盲期的商标查询不到。申请商标申请之前,在商标局网站相似查询到的是三个月以前申请注册商标,而期间这三个月的商标申请信息是无法准确查询的,这就造成了申请注册商标有可能与已经申请注册了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而申请商标注册人无法提前知悉。

(二)、与已经申请、初步审定、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相似商标注册申请人需要经专业的代理机构在申请前对商标进行检索,以确定是否存在上述情况的近似商标,评估商标注册成功的概率,使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申请情况有整体的把握和认知。

(三)、不符合《商标法》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如:国家名称中国、中华、CN、P.R.C.、CHINA等;标志性建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国务院。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如:美国缩写USA。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如: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如:卫生洁具上注册使用印第安人文字标识。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如:健康、长寿、作为香烟的商标,用万能作为药品商标。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如、东京纽约。

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如:高丽参。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如:原料:桑蚕指定使用商品内衣;纯净指定使用商品矿泉水。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如:①、过于简单的线条;②、普通几何图案,单一颜色;③、非独创的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如你,值得拥有。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如:自身性质:苹果商品上不能注册苹果形状的立体商标;为获得技术效果须有的商品形状:纸质牛奶包装盒;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多个切面的宝石形状。从上面所列举的情况来看,申请商标被驳回的原因总结起来就是两点:

第一,与他人在先申请、公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类似;

第二,申请商标本身不具有显著性或者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申请条件,因此,注册人在申请商标之前一定要委托专门的、经验丰富的代理机构,进行前的商标近似期查询以及评估商标注册成功的概率,使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申请情况有整体的把握和认知,到达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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