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侵权风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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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侵权风险有哪些?

作者:东莞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5-11 08:51:02

现在注册公司的创业者都知道,商标是具有唯一性的,但是我们在提交商标时,就会觉得反正大不了就被驳回,那么注册商标的侵权风险有哪些?接下来由东莞商标注册来介绍一下。

1、未经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7、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8、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9、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10、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

11、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一份证据能证明两个商标的使用吗?企业总是把自己的主要品牌,在同样的商品上用各种方式注册多个商标,文字一个、拼音一个、图形一个、文字图形组合一个、文字拼音组合一个等等。这样做的后果就是,遇到具体案件时,提交的使用证据常面临这样的质问:证明的到底是哪一个商标的使用?

而现实中,大多数情况下,不管注册了几个相近的商标,实际使用的也只有一个。那么,要不要注册这么多兄弟商标呢?以我的看法,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的。只要注册一个包括了主要识别部分的组合商标就可以了。

当然,如果存在文字或图形部分因和在先商标近似而不能注册的情况,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商标的注册、使用、维权,真的是十分的复杂,特别容易让“各种说法”听起来也有很有道理,如何最后选择还是一个利益取舍的问题。只是做出恰当的取舍从来都是件不容易的事。这世上就没有容易的事吧。

首先要搞清楚商标被驳回的主要原因,这样才能找到问题所在,对症下药。商标被驳回的原因有很多,以下是常见的商标驳回原因。

一、违反了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这种被驳回原因很难复审成功,除非我们的商标已经经过相关方面的许可(带有红十字会图案的应有其许可、带有其他国家名称、市级以上名称的应该得到允许等)这些都应该是经过允许的,善意取得的,并且应该提供证明才能获批。

二、是由于盲查期导致的。上面说的代理组织查询不利,指的是盲查期以外的查询。之前有人在许多文章里提到过盲查期。商标统一在北京审查,商标总局不可能当天将所有商标录入系统,查询的数据都是3个月以前的数据。假如申请人要查询的商标,在一周以前有人申请了,那这个风险是无法避免的,这个结果也是无法查询的。此种原因被驳回的,责任也不在代理组织,通常是申请人自行承担。

三、商标缺乏显著性申请注册的商标过于简单,没有特点和创意,审查员就会判定商标缺乏显著性,不具备有可识别性,从而导致被驳回。

四、与在先权利冲突的商标申请这种商标申请最终获得注册的机会也不大,除非在先商标属于多年不用(超过三年或正好三年)或不能够提供使用证据的商标,我们就能够通过撤三来获得商标申请的权利。当然我们也能够通过其商标信息未做变更而提出无效宣告,这样一来也可以得到商标的申请权利。

商标注册经过形式审查具备申请条件以后,商标局专门指定审查员对申请商标进行实质性的审查,这是决定商标能否审定并予以公告的一个最重要环节。实质审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①审查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根据商标注册规定: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子识别。”商标是用在商品上的一种独特标志以便消费者区别不同的生产者。这种作用决定商标本身应当具备与众不同的明显特征。因此,没有显著性的商稼不能核准注册。例如申请人申报的商标是数字1, 32,两位以下的数字,A, B单独一个字母,V, X等符号,正、付、上、下、特、甲、乙等表示产品等级、质量的通用名称。这样的文字或符号,极其简单,任何企业均可使用,起不到产品的标记作用,消费者也难以通过辩认商标来选购商品。

②审查申请人所申报的商标是否违背商标注册所规定的九项禁用条款。禁用条款是法定的审查准则,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不能与九条规定的精神相对立。为什么商标审查必须规定九条法定禁令标准呢,其原因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代表崇高、伟大的国家,为全国人民所敬仰,属于国家所有,只有国家才能使用。军旗是人民解放军的标帜,象征人民军队的全副精神。因此,商标图形不能与之近似,否则有碍体制,有失军威,有损国家的威严。勋章是国家对荣立战功的将领、战士、有贡献的劳动模范以及其它有功人员的奖励,用作商标,有损助章的崇高荣誉。

2.根据国际法惯例,建立邦交关系,签定互惠协议的国家之间要互相尊重,因此不能用作商标。对己建交的国家要尊重,对未建交的国家也不可袭用。否则将引起不良的政治影响。

3。为了维护国际组织的尊严,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不能用作商标的文字或图形,如奥运会的五环旗。

4.“红十字”、“红新月”等具有独特性的标志,己是具有相当长历史、为世界所公认的卫生组织通用标志,属医疗卫生组织专用。“红十字”条约规定,这些名称或标志不能随愈使用,因此不能用作商标。

5.本商品通用标志和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的图形不能作为商标。如电器产品上使用通用标志,机械上表示光洁度的△符号,这种符号不能一家独占,剥夺他人使用。“美味”是食品上的通用名称,“安全”是电器上的通用名称,衫是针织衫裤的通用名称。“加饭”黄酒,“道林”纸,七紫三羊,毛笔等均是商品通用名称。所以,诸如“美味”牌食品,安全妙牌开关,“衫牌”衫裤等名称不能为一家专用。某市制酱厂申请用于豆笋上的“美味”商标,某县服装厂申请用于绣花衣上的“绣花”商标,均先后被商标局驳回,未能核准注册。

6.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用作商标,都是叙述或者宣传商品的词汇,容易夸大商品的功能,欺编消费者,“效力多”牙膏、“酒花”啤酒、“永灵”自行车闸、“温而暖”防寒服、“永香”牌香醋、“锋利”牌钢刀、“钢锋牌”斧头、“双明”牌眼药、“轻风”牌电风扇等都是近年来在商标审查中被驳回的典型案例。

7.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维护各民族的平等、团结,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准则。商标不能带有民族歧视性,不能含有侮辱民族、种族和人民的文字、图形。商标不能用少数民族的民族名称。如某市某厂在清真肥皂上申请注册回回牌当然被驳回。

8.商标是商品的标记,主要是便于消费者选购商品,维护消费者利益,不能夸大宣传,欺骗消密者,如“味中香”饮料,“三里香护酒,均含有夸大宣传的成份,近年来在申请商标注册中由于这一原因被驳回者为数不少。

9.商标注册的商标文字和图形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观念,有害于社会公共秩序或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例如设计思想低级下流的裸体女人像、情调不健康的妇女头像。表示封建等级的封号等,均不宜用作商标,防止精神污染。一般来说,商标的文字和图形,只要不是反动的、丑恶的、黄色的,在政治上没有不良影响都可以用作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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